义乌代理注册公司|义乌公司注册|义乌代理记账-义乌润科财务服务机构

官方微博       收藏本站| 联系润科| 网站地图

欢迎来到润科企业会计官网!
润科企业会计

润科企业会计

  • 工商登记
  • 代理记帐
  • 财务管理
  • 税务顾问
  • 验资
  • 审计
  • 税务鉴证

润科会计—企业工商登记、代理记账、财务顾问首选品牌

  • 会计工作不会中断、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会计工作常因会计离职而中断,财务管理效率低

  • 纳税申报及时准确,如有迟缴和漏缴,全由代理单位承担

    延期报税和漏缴税的损失全由公司承担,会计本人不负责

  • 专业的会计团队,融入了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保障会计质量

    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

  • 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一切问题,节省企业更多人力物力财力

    要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调等问题

  • 节省人力成本的同时,还享用专业团队的财务顾问服务

    专业会计人员成本高昂,财务顾问还得另聘

咨询热线:15988592708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润科企业会计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专业专注,经验丰富

润科专注 工商登记、代理记账二十多年,财务管理经验丰富;服务超过1000家客户,恪守共赢理念,获得客户一致好评;专业的税务筹划能力,能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化企业利益

Quality of service 质量可靠,服务周到

专业注册会计师 层层把关,质量经得起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的查核;额外提供财税知识咨询服务,包括电话咨询、上门咨询、网上咨询;指导并协助企业办理日常涉税事项

网上咨询

上门咨询

电话咨询 15988592708

润科企业会计

润科企业会计

Resources, high efficiency 资源广博,效率办事

我们与政府各部门及各商业银行保持 友好关系
我们 熟悉各部门的办事流程和规则,不会浪费多余的询问时间;
当您有需要到以上部门办事时我们能迅速做到,并能有效 平衡您与各部门的关系

润科企业会计 润科企业会计

Consulting services,save worry 财务咨询,省钱省心

位如需聘请财务顾问,一般每年需 25000-50000元甚至50000元以上
而润科代理记账 兼有财务咨询的职责,相当于请了一位优秀的财务顾问;
我们对税收和财会法规有更多专业的了解,更能 及时掌握相关规定的变化

润科企业会计
  • 润科
    记账
  • 质量
    保障
  • 专业
    注会
  • 层层
    把关
  • 税务
    机关
  • 一查
    就过

客户见证 客户见证

财务总监-刘总

财务总监-刘总

评价:以前我们都是自己找的会计,经常发生因违反财务和税务规定而被罚款的情况,令我们相当头痛。后来我们找了专业的 查看详情
公司经理-王经理

公司经理-王经理

 评价:我们是新公司,好多工商办理流程也不是很懂,而且很麻烦,听朋友介绍说润科会计可以代理办理,就找润科代办了,没想到登记办理都很顺利, 查看详情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

浙江润科财务服务机构是一家专业的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具有多年会计师、税务师经验,是一个具有年轻活力的咨询公司。本公司着力为企业提供工商财税、管理咨询、记账报税等服务。浙江润科财务服务机构秉承整合资源与企业一道工作实现价值为工作理念,为各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浙江z
润科财务服务机构恪守感恩至尚,态度服务的宗旨,坚持以热情、高效、专业、规范的服务理念,确保工作质量,以专业强,素质高,人员稳定的咨询队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妥善的客户档案管理与保密措施,为客户提供快捷、专业、安全、可靠的全面服务。
我们的服务范围包括:
1)工商财税:提供公司注册一条龙服务,代办工商年检、注销、财务顾问服务。代办报表审计、年检等。
2)财务咨询:包括财务顾问、企业预算的编制指导、成本核算咨询、资金运作咨询。
3)税务咨询:税务顾问、出口退税。
查看详情
咨询热线:15988592708润科企业会计,值得信赖!服务超过千家企业

常见问题常见问题

义乌公司年检有什么方式?
义乌公司年检有什么方式?
最近一些在润科代理注册好的义乌公司客户咨询我们的润科的同事说:
我的义乌公司年检是要怎么做呢?是什么时候做的?润科代理同事认真详细的帮客户回答:义乌公司年检的时间是在每年的6月31日之前完成年检事宜。那么义乌公司年检的方式如下方式:

1.义乌公司年检方式之一:法人300局网申请年检,需要领数字证书则到工商局的柜台亲自领取。
2.义乌公司年检方式之二:可以委托润科工商代办中心来帮您完成年检事宜,这样收300-500元的服务费(含有领取数字证书)
年检完成后我们在工商局网会给您拉出一份该公司的情况表,若是正常的话在情况表内就会显示“正常”。则表明完成年检事宜。

义乌公司年检若是有不正常就会显示“异常”就是要看是因年检没有按时做还是因填写资料信息有误还是报税事宜等,则需要再次查明状况。

【义乌代理记账】个人慈善捐赠也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优惠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今天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意见》时表示,现在有很多普通老百姓不知道捐赠有税收减免政策。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告知公众,你有这个权利或者你有这个办法和渠道申请税收减免。
郭玉强介绍,国务院文件当中第二大部分的第四小段,标题叫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郭玉强说,这个话说的很有意义,一是慈善组织的所得税,根据现行规定,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要交的,“我们想看看在这方面能不能有所突破,就是慈善性质明确的民非所得税能不能减免。”二是现在税收优惠的范围,比如民政部本级主管的社团大概有2000多个,但能拿到扣税资格的数量非常少,我们希望能够扩大范围。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现在有两个任务,其中一个是要大力宣传做慈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
郭玉强说,有些企业经常做捐赠了解捐钱有税收减免。但是很多普通老百姓不知道有税收减免,特别是像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期间,是可以全额扣除的。此外,郭玉强介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正在接触和商谈,研究在税收减免程序和渠道上是不是可以简化操作程序。
义乌财务税务咨询告诉您:查税怎能不查票?
 一般来说,收取发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真票假业务——发票是真的,但业务是虚构的;假票假业务——不仅发票是假的,连业务也是虚构的;假票真业务——发票是假的,但业务却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假发票往往为“善意”取得。
对被查单位发票的检查工作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鉴别发票的真伪;二是核实发票所载明业务的真伪。对发票所反映业务是否真实的判定,检查人员要通过查阅相关合同、协议,查找资金流向、货物流向,到对方单位核实等方法进行落实。
案例1:
假发票背后的分红秘密
检查人员对某市一家由4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查单位截至2011年1月,开发项目已完成销售,2011年、2012年均无新开发项目,但在2011年年末,销售费用却有两笔共计200万元的广告费支出,这种情况是有违常理的,在开发项目已经销售完成、没有新项目的情况下,被查单位没有理由再去花巨资做广告。因此,账载的广告业务是否真实值得怀疑。检查人员决定从鉴别发票的真伪入手,核实被查单位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网站的发票查询网页,检查人员初步确认此发票为假发票,但被查单位却将收到假发票的责任推给广告公司,不承认有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决定调查广告费支出的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调取了资金往来记录,该记录表明,使用假发票套取的200万元最终转入4名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账户。在事实面前,被查单位终于承认了用假发票虚增费用套取现金,并用于股东分红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案例2:
真发票掩盖的偷逃增值税行为
某市稽查局接到举报称,A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中间人李某接受B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项税、偷逃增值税,该市稽查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由于李某下落不明,A公司有关人员拒不提供有关情况,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涉及的原材料均已投入生产,因此,难以通过库存盘点的方法核实A公司从B公司购进废旧物资的真实性。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的核查入手,查证违法行为。履行相关手续后,检查人员调查了A、B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和中间人李某个人银行储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调查情况显示,A公司为了从B公司获取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先将“购货”款汇入B公司,B公司收到款项后,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邮寄给中间人,并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开票费用,然后将余款汇入李某个人储蓄账户,接下来,中间人将发票交给A公司、将资金转到A公司若干“可靠”员工的储蓄卡上,最终由这几名员工将款项上交A公司财务。同时调查还显示,整个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无任何废旧物资的流动。在事实面前,被举报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最终,A公司被追缴少缴的增值税,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同时,由于A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该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验分享:上述两个案例查证的关键就是抓住了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这一核心问题。相比较而言,发票真伪的鉴别要简单和容易些,而业务的真伪核实难度要大一些,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点,是认真调查双方往来的票据流和与之有关的资金流、货物流情况,查清与交易业务有关的资金流向、货物流向。
案例3:
收据代替发票,相关核算混乱
检查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时,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非法取得的发票进行虚增成本费用比较普遍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从发票入手查找成本费用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由于被查单位业务量大,发票数量多,检查人员抽查了单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别后发现,被查单位发票违法问题较多,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一是在“开发成本”科目中列支工程款200万元,未取得相应发票,列支凭证为某开发项目的《工程结算书》。二是在“开发成本”科目中列支工程款100万元,未取得相应发票,以收款方开具的收据入账。三是在“开发成本”科目中列支工程款50万元,以假发票入账。检查人员依法对被查单位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
经验分享:大中型企业成本费用检查中,由于发票数量多,宜采取抽查法。抽查时,可有规律地抽取一定时间段取得的或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再根据问题发票的规律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扩大战果。
案例4:
餐饮、交通、住宿是假发票的重灾区
某地稽查局在打击假发票“买方市场”专项行动中,发现某企业2011年~2012年成本、费用原始凭证中有大量《××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这些“发票”,数量大,多为餐饮、交通、住宿类发票,合计金额为20万元,经鉴定均为假发票,发票所反映的业务也并不存在,系员工从票贩子手中购得,用于套取现金发放年终奖,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上述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
经验分享:很多企业为了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通过为员工报销发票的方式支付部分工资报酬,由于员工没办法提供数量较多的消费发票,只能“另辟蹊径”从票贩子手里购买假发票。这些发票零散、种类多,往往不能完整地反映一项业务,并且和真发票、真业务混在一起,鉴别工作量较大,有一定的普遍性,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应轻易放过。
【义乌代办营业执照】税收的用途
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发展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 护和社会保障等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和公共安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我国税收的用途,体现了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义乌代理注册公司】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的意义
 1:经济理论和实践证明,社会分工程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 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 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2:在深化产业分工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加深分工协作,也将从制度上使 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
   3: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将现行适用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改为实行增值税,更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同时,分工会加快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义乌财务税务咨询】对小微企业理解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在税收概念上,人们习惯将“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统称为“小微企业”。这对于初学财务税收的人员来讲,可能因一字之差而混淆理解,认为两者同出一辙并无区别。为了区分两类企业的不同,防止企业误用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区别(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理解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进一步明确,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简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以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规模为划分依据,将不同行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四类。以工业企业为例,小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微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另外,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分类型区别。
从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名称尽管相似,但却分属于不同的范畴。那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标准评定。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范围内进行评定。
2.纳税义务。“小型微利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经营范围。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如例,某工业企业拥有员工100人,2013年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符合300号文所定义的小型企业标准。但若该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20%的照顾性税率,应当具备居民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基本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优惠与管理程序上的便利。
(一)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特设了一档照顾性税率,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减计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随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进一步对“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提升到了10万元(含),并且优惠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核定征收企业优惠。根据69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即将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在外,带来了企业税收优惠不均的争议。对此,2014年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进行补充,明确“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因征管方式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做了调整,体现出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
【义乌代理注册公司】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对暂估入账新建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是会计教学和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本文首先对相关的会计和税法规定进行解读,指出应按发票取得的时间的不同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作了举例分析。
当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资产,除了需进行严格的审核外,还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因为如果只按会计处理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就会引发涉税风险。而当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加之业务的复杂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导致在实务操作中不知所措。本文通过实例对暂估入账新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详细剖析,以供借鉴。
一、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此时不需要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可见,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资产在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只需调整成本,而不需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能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的《》(国税函[2012]15号)第六条规定,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于超过5年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应再进行纳税调减。可见,税法规定了新建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结算后,不仅需要调整计税基础而且还需要调整折旧。此外,如果投入使用后的新建固定资产在12个月内不能取得发票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才可再进行相应调减,且取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最终都以竣工结算的成本对新建固定资产进行计量,但由于计提折旧的方式不同可能形成暂时性差异。在实务中,应按年计征差异,不能将以前年度的差异累加调整至发生差异的当年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成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二、案例分析
例: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建厂房一栋,以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该栋厂房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故未能取得全额发票,暂估900万元入账。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厂房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30年,计提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均采用直线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资料,假定在实务中取得发票的金额及时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情形一: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全额发票1 000万元。情形二: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情形三: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现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情形一:竣工结算时取得全额发票1 000万元。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并取得全额发票。可见,华联公司该栋厂房从投入使用到办理竣工结算取得发票时间间隔仅6个月,属于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取得了发票,故应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华联公司在2010年9月应确定其成本为900万元,10~12月按暂估价每月计提折旧2.4万元[900×(1-4%)÷30÷12]。2011年3月办理竣工结算后应将其成本调整为1 0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因此,2011年1~3月月折旧额仍为2.4万元,但2011年4~12月月折旧额应调整为2.673万元[(1 000-2.4×6)×(1-4%)÷(30×12-6)]。
税务处理:华联公司在办理竣工结算取得发票时应按发票金额确定成本为1 000万元,2010年10~12月每月应计提折旧=1 000×(1-4%)÷30÷12≈2.667(万元),2011年1~12月每月计提折旧也应为2.667万元。2010年10~12月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差额为0.801万元[(2.667-2.4)×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当华联公司取得发票时,税务机关应退回税款0.2万元(0.801×25%)。
2011年3月取得发票时调整2010年度10~12月的所得税(单位:万元,以下会计分录单位与此相同):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
2011年汇算清缴时调整本年度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4;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4月起每月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分别为2.673万元和2.667万元,可见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存在差异,所以2011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9=0.054(万元),2012年以后每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12=0.072(万元)。但由于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故会计上不需作任何反映。
2.情形二: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但只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可见,此100万元发票的取得时间距投入使用已相隔21个月,远远超过12个月,按照税法规定不宜进行税前扣除,应在会计上对该部分发票金额计提的折旧全部进行调整。因此,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每月应调增应税所得=100×(1-4%)÷30÷12=0.267(万元),共需补缴税款=0.267×12×25%=0.801(万元),其中2010年10~12月共需补缴税款=0.267×3×25%≈0.2(万元)。
2011年调整2010年度的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每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67万元,2011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额=0.267×12×25%=0.801(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2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额=0.267×5×25%=0.334(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334;贷:所得税费用0.334。
2012年6月取得100万元发票后,应对以前调增的应税所得按相等金额全部冲回,相应调减所得税=0.267×20×25%=1.335(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1(0.2+0.801),所得税费用0.334;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35。借:所得税费用1.001;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1。
3.情形三: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 000万元但只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
根据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能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华联公司取得剩余发票的时间距厂房投入使用已超过了6年,会计上对100万元金额计提的折旧,税法不予以认可,故应对以前年度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回。因此,2010~2016年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其中2010年计入0.2万元(0.267×3×25%),2011~2015年每年计入0.801万元(0.267×12×25%),2016年计入0.601万元(0.267×9×25%),合计4.806万元(0.2+0.801×5+0.601)。
2010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2015年每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6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601;贷:所得税费用0.601。
2016年期末应将以前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回: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05(0.2+0.801×5),所得税费用0.601;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806。
2016年10月以后每月会计折旧比税法折旧多计提0.208万元[100×(1-25%)÷30÷12],因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故会计上不需做任何反映。
【 义乌代办营业执照】税收的多维属性及税改的风险类型
 税收是人类社会的天然构件,看似是人为的产物,实质上是自然形成,与人类语言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类似的。这源于人类的两种存在方式:一是个体的,二是群体的。这两种存在方式也是人作为地球上一个物种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群体,也就是所处的这个社会。而群体的存在和发展,即社会的进步与文明却离不开税收。没有了税收,群体也就不存在,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人这个地球生物圈中的这个种群的消亡。尽管人类群体的存在方式进化为现代的民族国家,税收也表现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但税收的先天本质并没有改变。就此而言,税收的各种含义都是后天赋予的,包括税收的决定、税收的影响和税收的后果,都只是在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

正是税收,把人个体的存在与群体的存在融合在一起,变成了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开。也正是税收,改变了人类个体的脆弱性,增强了人类种群的确定性,降低了自然选择过程中的风险,从而使人类快速地脱离了动物界而成为地球上的强者。作为一种自然法则,从个体来看,缴税是一种先天的义务,即使是政府不存在的地方,也无法避免。因为政府不存在,势必会产生政府的替代物,以代行政府的职能,最常见的是“黑社会”的产生,缴保护费或者缴税,名称可以不同,但无偿地拿出一部分个体财产的情况不可避免。缴税的先天义务,在人类发展史上造就了各种不同形式的专制与独裁,税收成为一部分人压榨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横征暴敛,成为历史上各种起义和革命的重要原因。税收的“恶行”在历史上罄竹难书,但任何时候、任何革命都无法宣判税收“死刑”,只能是把它关进牢笼,用民主与法制来约束,使之回归本性,维系群体的存在。出于这种需要,个体的权利才被强调凸显,作为群体的组成者,拥有对税收制度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但这与“纳税人”没有关系,个体的权利不只是因为缴税才拥有,更不等于缴税多的人,其拥有的权利就更大,不缴税的穷人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没代表,不纳税”,这句话流传甚广,与其说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宣称,倒不如说是群体的组成者,即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要求。“纳税人”概念在政治上的滥用,是对税收本质的误解。
税收融合了个体与群体,这使税收具有了多层属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从个体来观察,税收是一种成本,或者说负担。作为成本,影响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如投资、消费、储蓄、创业等等经济决策。税率的变化成为重要的经济参数,影响经济主体的预期和行为,从而影响资源的流动与配置。在这个意义上,税收是经济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作为负担,公平性要求是显然易见的。社会个体的负担能力各不相同,税收不能使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也不能扭曲社会行为,这是起码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税收是社会的要素,影响社会的运行,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从群体来观察,税收不是取之于社会个体,再直接返还于社会个体,而是用于群体的安全,降低群体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防范化解公共风险。我们常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中的“民”有不同的含义,前一个是指个体意义上的民,后一个是集合意义上的民,所以,这话应当翻译为“税收取之于社会个体,用之于社会整体”。正是源于此,税收具有公共性。国家是重要的公共主体,税收制度的构建具有显著性的政治性,与政治运行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肇始于税收的决定权。
在现代社会,尽管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但在整体意义上都存在上述三重基本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并由此衍生出税收经济学、税收社会学和税收政治学。在现有流行的税收理论中,税收经济学居于主导地位,经济学思维几乎统帅了税收理论与政策。但从税改的角度来看,光有经济学思维是远远不够的。从风险而言,税改风险来自于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领域,因为税收存在三重属性,与三个领域都有密切的互动关系,税收制度的变化可能引发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这也就是说,税改可能面临着三种基本类型的风险:一是经济风险,税改的不确定性传递到经济领域,改变经济运行方向;二是社会风险,税改对社会运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改变社会行为;三是税改产生不确定性的政治影响,产生政治风险。这三类风险都可从古今中外的税改中找到案例,并非纯粹的逻辑演绎。税改的目标可以确定,但税改的过程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引发经济、社会、政治等领域的不确定性产生,从而形成三类风险。这三类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变成综合型的复杂风险。显然,上述风险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会反馈到税改身上,都可能导致税改过程的中断,甚至导致税改失败。因此,对税改过程的不确定性传递所产生的不同类型风险做出评估,是保障税改成功的前提条件。下面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于税改的经济风险。当前我国经济处于“换档期”,有下行的压力。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变,全球市场不景气,导致微观个体的税收负担相对加重。从调查走访听到的呼声,多数认为税负偏重。这不是因为法定税负增加了,而是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下降了,这种相对变化,引起企业“税感”的变化。再从政府推动税改的走向来看,与企业的减税要求是相呼应的。营改增具有最大的减税效应,至去年底,其静态的减税规模达到1400亿元,若实现全覆盖,其静态减税规模可能达到近万亿。增值税是我国主体的税种,现在的扩大范围,今后的进一步转型,变成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其都具有减税效应,与当前的经济形势是匹配的,对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都能产生助推力。同时,还有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与税改相配合,改革与政策的合力,更是强化了税收对经济的正面作用。就此而言,当前税改的经济风险很小,税改不会放大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
关于税改的社会风险。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较大,要求用税收来加大分配调节力度的呼声很高。一种广为流行的看法是,通过税改提高直接税比重,以发挥税收对分配的调节功能。社会的这种期待可以理解,但在我国现有发展阶段,直接税的比重难以通过税改来迅速提高,这有一个自然的过程。直接税比重高低与人均收入水平的关联更为直接,而与税改的联系反倒是间接的,因此,要通过税改来提高直接税比重,进而强化税收调节分配的能力,是难以实现的。税改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但相当有限。而且,直接税比重即使提高了,税收调节分配的效果也未必尽如人意。从税制来看,美国的税收调节能力很强,但美国贫富差距却在扩大。社会的期待过高,会产生明显的社会风险。这需要通过“税收沟通”来化解。另外,税改还应充分考虑对社会行为的影响,如家庭、婚姻。例如对房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的力度加大,结果出现了以“离婚—避税”这种反应模式来应对,这是始料未及的。对家庭、个人的所得、不动产征税,都会改变社会的行为反应模式。对于这类风险应当从长期角度来评估。税收要避免对婚姻、文化传承、慈善、流动等社会行为形成无意之中的“惩罚”。
关于税改的政治风险。民众对税收的态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出民众对政府、对国家的态度。对于税收这种先天的义务很难产生快乐,就像在恋爱时还能保持理性一样困难。这就需要一种“心理补偿”来平衡。这有多种方法来实现,例如,精神激励,把纳税与荣誉、道德联系起来。西方国家把偷逃税视为诚信的“污点”,不仅在法律上惩处,也在道德上鞭笞,使蔑视税收的人在社会上难以立足。还有个体的权利保障,这也许是更重要的。一方面缴税,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权利得到普遍保障,尽管这两方面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对形成“缴税理性”是至关重要的。习近平主席说,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这说明在当今经济社会快速变化条件下,社会个体权利面临着太多的不确定性,需要国家去努力维护。这与国家的整体安全是联系在一起的。人民安全是宗旨,政治安全是根本。维权就是为了人民安全,这样政治安全才有保障。税改的政治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社会个体权利的保障是基础。在当前,要避免个体权利与缴税简单挂钩,这是两码事,不应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解读维护社会成员个体权利的重要性。纳税是先天的义务,自古就存在;而个体权利则是后天的“补偿”,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的结果,是民主法制下的制度安排。
义乌代理记账告诉您:汇算清缴广告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2014]652号),明确和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针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当前,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启,纳税人既要考虑广告费用合理的足额扣除,同时还需关注其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宜,笔者现对广告费用税前扣除进行政解析。
提示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扣除
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在限额内或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同时,分类确认广告费用税前扣除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
提示二:结转扣除的四种情况
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超出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及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对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广告费用,准予在5年追补确认期限内计算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提示三:三类税前扣除特例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用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财税[2009]7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 以备检查。
关联企业广告费用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下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规定,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财税〔2009〕72号、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财税〔2012〕48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线客服

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咨询电话:
18767934353 1598859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