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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情况。
此类发票意味着没有真实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其相应的“原材料”属于虚构。此时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由于其恶意虚开取得专用发票,故对其补缴增值税,不存在增加成本的问题,调账后实际增加了利润。可参照会计分录如下:
(一)如果是本年度:红字冲销原会计凭证分录
借:1403原材料等科目 【红字】
22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因红字冲回进项,自然会产生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可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记未交增值税或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实际是单纯进行了补税角度的处理,尚未涉及处罚。
借:22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22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如果是涉及以前年度调整:对于以前年度,补税的处理不影响利润,可直接借记红字进项,贷记增值税检查调整;同时对利润的影响在于对上年虚增存货导致的利润进行调整,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增权益。
1.调整进项及补增值税
借:22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22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调整以前年度存货虚增及所得税
借: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2202应付账款
贷: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2221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贷: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4104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支付滞纳金、罚款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也应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6711营业外支出
贷:1002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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