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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知道就业创业义乌公司有哪些财税政策支持吗?
浏览量:2260 作者:润科小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6/08 13:59:26

  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意见》进行了解读。这一期一起来看财政部的部分解读——


《意见》第一条(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解读:

2013年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指引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承担起促进体制机制变革的使命,成为一项牵动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PPP改革。PPP引入了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资本,能够发挥社会资本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实现提质增效。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打破了市场准入限制,拓展了企业发展空间,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潜力。


总的来看,PPP项目落地明显加快,民营资本参与度稳步提升,发展环境不断优化,PPP改革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的成效日益凸显。

下一步,财政部将以PPP作为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手段,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项目加快落地的发展态势,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意见》第一条(三)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


解读

1.在财政减负方面:2014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对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同时,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扩大政策优惠面,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发操作文件。



2.在清理涉企收费方面:

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会同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项政府性基金。

201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意见》第五条(十七)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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