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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需重新申请证书。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问: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请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答: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各地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为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问:财政部对贯彻落实新《管理办法》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和制定配套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和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培训,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在宽松准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增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的透明度;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监管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强化后续监管。
二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积极推行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反馈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发挥协同监管合力。
三是加强行业宣传力度。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的社会认可度;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应注重品牌宣传,主动宣传代理记账的工作方式和主要优势。
四是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引导和鼓励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自愿有序加入本地区行业协会,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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