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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财务税务咨询】关于编报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浏览量:2231 作者:chuangbo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1/05 10:43:32
关于编报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工作,现就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以下简称“资产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依据和范围

(一)编报依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单位真实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价值依据,资产台账等资产信息为数量依据进行编制。

(二)单位范围: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等机构。

(三)资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情况,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编报要求

(一)报表包括报表封面和主表,主表共13张,分为行政单位资产报表和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两部分。其中,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单位资产报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事业单位资产报表。

(二)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资产报表数据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按照尽量简化、减轻负担的原则,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报表编报工作,尽可能相互利用各单位工作成果,减少工作量,确保资产报表和决算报表相同口径机构、人员情况及资产指标数据一致。

(四)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编报资产报表的同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格式》(附件3)撰写资产报表文字分析报告,反映本部门或本地区资产管理及资产数据情况,并对资产报表与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五)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规范资产报表报送格式,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报表汇总表及文字分析报告,报表封面要签章齐全,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要签字盖章。

(六)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报送正式文件的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其中,各中央部门电子数据应包括本部门汇总表和所有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单户表;各地财政部门只需报送汇总表电子数据。

(七)中央部门资产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地方财政部门资产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

(八)系统软件及补丁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www.mof.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资产财务核算、资产台账登记等基础工作,组织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全面清理登记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要求,资产报表相关数据将作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软件格式编报报表,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杜绝虚报、瞒报和错报现象。

(三)财政部将对中央部门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质量及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资产报表的审核批复工作。

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资产报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资产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3581、68552820;传真:68552416。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2014年)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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